维护稳定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人:旅游管理系  发布时间:2011-12-25 00:00:0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院关于加强大学生安全稳定工作的精神,为认真落实维稳的长期性政治任务,正确处理好学院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好各种矛盾与突发事件,全力做好分院的稳定与安全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贯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略,落实上级有关维稳工作的指示精神,党政领导齐抓共管,部门紧密配合,各方积极参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抓好维护稳定工作,确保我院一方平安。

第三条  抓好维护稳定工作,是分院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重要内容之一。要把维稳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内容,纳入全面工作综合目标管理,同工作业绩、晋职晋级和奖惩直接挂钩;将学院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纳入维稳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制,做到奖惩分明,推动工作。

第四条  设置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分院领导、组织、协调维稳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维稳工作经费列入财务预算,确保维稳工作人、财、物的落实到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为加强维稳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科室、团队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维护稳定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协助领导小组工作。辅导员、及相关教师为办公室成员。

第七条 院维稳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维护稳定的文件指示精神,制定学院维稳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定期听取成员单位和维稳办工作的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进行决策。

(三)定期对敌情、政情、社情动态和学院不稳定因素进行预测和分析,组织和领导分院做好影响稳定的预防工作。

(四)经常对干部和师生进行形势和维护稳定及法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自觉维护稳定的意识。

(五)对处理难度大的矛盾和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问题,视情况召开协调会议,上报学院党委,确定责任人督促解决。

(六)检查、考核、评估本院维稳工作,督促维稳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和各项措施的实施。

(七)完成上级部门及省、市维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维稳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督查督办分院党政和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各项维稳工作部署,负责维稳制度、措施的督促落实。

(三)交办督办各类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

(四)与上级相关部门的联系汇报及与各单位(部门)的联络,定期召开碰头会和联络员会议,听取情况,商议对策,提出建议和方案。

(五)在平时承担群体性事件处置指挥部的职能,处理重大群体性事件,并有权临机决断。

(六)负责维稳情报信息的收集、筛选、上报和情报信息网络化建设,强化情报信息渠道,保证维稳情报信息顺畅通达。

(七)负责维稳工作奖惩的具体事项。对维护稳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请学院维稳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八)做好有关维稳工作的宣传报道及审查把关工作,推广维稳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九)完成上级部门及市、区和学院维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辅导员维稳工作职责:

(一)及时收集信息,随时掌握所管辖人员的思想与政治动态,发现不稳定因素和闹事苗头,应及时做好疏导、教育和矛盾转化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院党委报告,向维稳办公室通报情况。

(二)积极配合学工、保卫部门做好重点人口调查摸底和基础调研工作,加强对重点人口的控制工作。

(三)发生一般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内部,把闹事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发生重大问题时分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应负责指挥,主动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态扩大。

(四)对所辖社团、刊物进行严格管理,对学生社团、刊物的指导要到位、督促要经常、检查要过细,避免发生影响稳定的政治问题。

(五)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应及时报告维稳办,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六)完成学院维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的稳定工作职责

(一)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要注意听取学生中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及时上报党总支;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教学与学生管理工作,着重解决一些比较突出、学生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二)办公室、学管办应严格学生社团、刊物的审批关、管理关,随时掌握社团组织的人员变化和思想动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引导;要随时控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三)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人员高度密集场地的巡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四)完成分院维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党政领导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维稳工作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党总支书记与分院院长同为学院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党总支书记分管稳定与安全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学管副院长、党总支副书记为第三责任人。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维护稳定工作负责,要定期排查和化解好本部门的不稳定因素。对发生在本部门的群体性事件,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亲自到现场做好疏导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将热点、难点、重点问题分解到各主管和职能部门,由各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不能将矛盾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第十六条 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掌握深层次、预警性的情报信息,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依规调处矛盾纠纷,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应付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依法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全力维护学院政治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全。

第十七条 根据省、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的规定,对各部门实施维护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分为通报批评、给予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处分。具体责任追究内容与程序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维稳会议与协调配合、预案制度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维稳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应严格维稳会议与协调配合制度。

(一)例会制度。维稳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负责人会议,特护期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会议主要贯彻传达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维稳指示,部署年度、重点时段工作,研究制定维稳工作规章和维稳有效运行机制。

(二)协调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就跨单位(部门)的热点问题召开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协调,形成共识,按照分工,各尽其责,限期解决。

(三)维稳联络员联系会议制度。维稳办每个月召开1次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特护期不定期召开。及时了解各单位维稳工作情况,经常分析排查不稳定因素,提出做好维稳工作的建议,协调各单位间的相互关系。

(四)特别防护期碰头会议制度。特护期间,由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适时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由相关部门分析汇报近期维稳形势,集中排查不稳定因素,研究、解决影响稳定和安全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建立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和重大活动保卫工作预案。在院党委和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思想、统一布置、统一行动,依法处置。

第五章 特别维护稳定期的稳定工作

第二十条  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议,适时向全体中层领导干部通报敌情、社情和政情动态,提高对稳定工作的重视程度,从思想上、组织上、行动上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十一条 深入开展基础调研,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及早掌握影响稳定工作的信息及闹事苗头,及早控制并严惩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对校园互联网的管理和监控,严格控制政治有害信息的传播,必要时可采取暂时关闭的措施加以防患。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教学楼、广告栏、宣传橱窗、院内广播站以及重要设施等场所的巡逻、检查和控制,及时处理危害政治稳定的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在特别维护稳定期内举办各类大型活动,不得搞跨校性的学生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严把大型活动审批关。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特别维护稳定期间根据需要制定涉及师生员工个人切身利益的措施和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一防校外人员来院串联进行煽动活动;二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中外记者进行采访活动;三防其他可疑人员混入校园进行非法活动。

第二十七条 坚持学管团队跟班制度,促进学生和学院的稳定。辅导员须坚持每天深入学生班级、学生宿舍了解情况,随时掌握倾向性的思想言行,将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前,防止出现不稳定因素,切实保证学院的政治稳定。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旅游与人文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