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各专业课程建设工作,完善专业培养目标、核心能力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对应关系,建设专业课程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课程委员会由专业负责人及专业骨干教师组成,委会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三条 负责制定专业培养目标、核心能力及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第四条 对专业课程的大纲、单元教学设计进行审核。
第五条 根据分院工作安排,评选专业精品资源建设课程并推荐至学院及学校。
第六条 协助分院督导,监督每学期专业课程运行情况,对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监督,对学生的课堂学习情况进行监控。
第七条 制定专业课程建设规划,对专业课程资源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课程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课程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商讨、决定相关问题。
第九条 课程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分院教学院长为会议召集人,课程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条 课程委员会会议至少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所作出决议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课程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专业教师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委员因病假、事假不能出席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分院教学院长与课委会主任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