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促进东北地区职业
教育改革创新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东北[2011]1063号)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及大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3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加快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提升服务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人才支撑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促进东北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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